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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女主播要讨“工资”,公司说:她并不是我的员工 法院判决来了

来源:主播人才网,直播人才网 时间:2023-03-16 00:00:00 作者:主播人才网,直播人才网 浏览量:

网络直播越来越火

遵义不少貌美有才的人

选择网络主播作为职业

可如果主播与经纪公司发生纠纷

会产生什么法律问题呢?

2022年3月小美(化名)

与遵义某传媒公司

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主播合作协议》

双方约定

小美在某平台进行直播

前三个月公司给保底工资5500元/月

此后报酬来源于直播间游客打赏

小美与公司、平台三方共同分成

工作一段时间后

小美想与公司结束合作

于是起诉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并支付工资4610元

对此

公司认为小美并非公司员工

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合作关系

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说法

当事人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有这么重要吗?

如果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约束。

如果是合作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彼此权利和义务签订合作协议,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如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且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束。

该案审理后查明

小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合作协议

协议书中多次注明双方并非劳动关系

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本案中

原告的报酬主要来源于

不特定对象在直播间的打赏

而原告的工作成果

主要由直播平台享有

小美与公司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

与用人单位支付各类劳动报酬

有着本质区别

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中

经济依附性的特征

更符合合作关系的特征

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中

出现“管理制度”“保底工资”等

具有劳动关系表象的词语

系基于合作关系而衍生的

对申请人直播活动作出的管理规定

不应视为双方之间

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规章制度

综上,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之间

缺乏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

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

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双方均未上诉

小编提醒大家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

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

主播签订合同需认真阅读条款

重点关注解除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避免出现纠纷

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经纪公司也应合理设定合同条款

如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

应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人身从属性条款

明确支付的款项为

合同项下的收益分配而非“工资”

以免造成双方对法律关系的误解

来源: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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