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近年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快速发展,已达 到22万余人,但仍存在队伍属性和人员身份不明确、工 资待遇和综合保障标准总体偏低、人员流动性大影响战斗力等问题。针对相关问题,印发了办法。
明确了消防救援机 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机构编制部门等其他相 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地方有关部门应结合地方政府专 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 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
另外还明确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 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
另外,应急管理部统一规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样式。
鼓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 类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建立工作机制,可安排达到一定工 作年限、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
地方有关部门应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地 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和保障性住房。 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地方有关部门应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和保障性住房。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 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 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鼓励 各地按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另外还明确了和国家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一样,按照车辆购置 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 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部门 应建立工作机制,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收费公路、桥梁免收通行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改革部署,顺应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新期待,坚持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积极推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其作用,全面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地方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
地方有关部门应结合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落实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鼓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应建立工作机制,可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
地方有关部门应为符合相应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和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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