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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苏莎荔成功调解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04-17 23:11:1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中新网吉林新闻网4月11日电 (谭伟奇 李天一)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苏丽莎成功调解一宗主播与经纪公司合同纠纷公司。

据悉,孙杨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艺人(主播)经纪协议》,规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 合作期间,公司将为孙某提供演艺生涯规划、诠释培训、形象策划等,确认双方合作平台包括在线直播平台。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收入分配模式以及Sun直播和短视频发布的要求。

合同签订后,某文化传媒公司向孙某支付了签约费,并安排孙某在其公司场地进行直播活动。 同时,工作人员在微信工作群中向孙某传达了相关直播话题、要求、注意事项等。 内容。

孙老师直播几天后,就因个人原因长时间停播。 因此,该公司以Sun违反合同为由起诉法院,要求解除与Sun的合同,并赔偿Sun的违约金。

法官受理案件后认为,孙某刚刚步入社会,对合同中约定的演艺事业的具体内容还没有准确的认识。 同时,他也考虑到双方合作时间短,公司投入有限,孙某通过直播盈利较少。 法官在庭前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听取双方意见,积极组织沟通协调,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预期利益等多种因素,提出解决方案。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双方《艺人(主播)经纪协议》终止。 孙公司同意支付公司违约金,公司撤回诉讼。

法官表示,随着网红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初入社会的年轻人在选择职业时都会选择加入MCN公司作为网红孵化器,投身直播行业。 但由于前期对行业具体运作缺乏了解,签约后因个人原因长期停播的违约案例时有发生。

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涉及主播人员的配合程度,具有明显的个人属性。 如果主播没有继续履行的主观意愿,该合同不适合强制履行。 提前终止合同,不影响违约责任。

相关媒体公司的主播是公司的核心资源。 公司往往在前期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 因此,经纪合同中也会设定较高的违约金条款,以防止公司投资失败。 在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侵犯一方自由、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应当弘扬契约精神,尊重双方意愿。

法官提醒,广大年轻人涉足直播行业、签订经纪合同应采取谨慎态度,充分了解行业规则后再做出选择,切忌把合同当儿戏。 传媒企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是“赔偿为主、处罚为辅”。 异常高的违约金不仅违背了设定违约金的赔偿性质,还可能导致企业不当设定违约金条款。 合同双方要增强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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