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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一大哥”转款30万通州法院驳回诉求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05-03 22:22:43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慷慨的“大哥”孙与美女主播成为男女朋友后,先后转账30万多元。 由于“主播”退出生意,与“大哥”分手,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追回25万余元。 4月24日,通州法院宣布驳回孙某的上诉。

平台主播朱某因经常在直播间互送礼物而结识了粉丝孙某。 两人加为微信好友,发展成为恋爱关系。 2023年1月至2023年4月,孙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朱某转账共计30万余元。 2023年中,朱退出直播行业,不再与孙保持关系。 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表示,扣除转账中“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6万多元后,剩下的25万是贷款。 他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偿还贷款本金2.5万元。 万元及利息。

朱某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这笔钱是“赠与”。 在转账过程中,孙某时不时会在微信转账中发表“乖宝宝”、“别生气”、“我真的很爱你”、“谢谢你辛苦了”等评论,表达自己的善意和支持。对于朱。

法官审查了案件中的各种证据后发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孙某与朱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庭审中,孙某称自己与主播朱某处于恋爱关系。 但在庭审过程中,朱某并不承认自己与孙某是“男女朋友”。 他只说对方曾经追求过他,但他没有同意。

但根据孙某提供的抖音聊天记录和朱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孙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多笔金额分别为520元和1314元”,法院在这些转账发生时仍认定两人存在密切关系。 。 关系。

在法庭上,朱始终否认自己曾向原来的“名单上的大哥”借过钱,她提出的理由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法官认为,基于双方关系的特殊性,朱某称孙某的转会是“特殊时期”的一份礼物的可能性很大。 期间双方曾多次发生过转会。 转账的次数和金额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特征,且立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在本案中主张的25万元与其他金融交易不同。 本案中,孙某应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款意愿。 但孙某未提交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对孙某要求朱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孙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审判长表示,主播与直播观众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直播间内打赏引发的纠纷和直播间外经济交易引发的纠纷。

关于直播打赏,主播通过平台直播获取打赏是一种商业行为。 这种商业模式涉及主播、观众、平台等多方。 主播通过直播获得观众的认可和奖励。 打赏者与平台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契约关系,而非打赏者与主播之间的赠与关系。 。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行为本质上属于“消费”,而不是给主播的礼物。

对于双方在直播间外的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观众往往声称与主播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认为自己给主播的转账属于借款。 但在诉讼过程中,观众往往只能提供转账记录,而无法提供欠条、收据、欠条等债务文件。 民间借贷关系的建立需要两个要素:贷款约定和贷款的实际履行。 尤其是在爱情、婚姻等特殊关系中,借贷关系的认定需要明确的证据来证明。 当双方存在恋人、爱情等特殊关系时,一方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存在贷款关系,而另一方则否认双方有贷款协议。 ,并声称此次转让是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 这种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规定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相一致。被告主张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宜适用该司法解释来分配举证责任。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主张借款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就其与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借款协议以及当事人实际上是否存在借款协议承担举证责任。支付了贷款。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观众应该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协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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