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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设置相应等级。社区正职为 7-18 级,社区副职为 4-15 级,其他人员为 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薪酬系数。
第十九条 区县按照当地街道事业编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人员平均应发工资的 1 倍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起始标准,并根据事业单位工资普调增资情况同步联动调整。社区工作者具体薪酬计算公式为:当地街道事业编试用期满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人员平均应发工资×1 倍×岗位等级对应的薪酬系数。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占社区工作者薪酬总额的 70%;绩效工资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占社区工作者薪酬总额的 30%。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并随着岗位变动、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和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等情况相应调整。绩效工资可根据考核情况,坚持月、季、年考核相结合,并根据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情况,适当拉开差距。
第二十一条 受教育程度可分为大专及以下、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取得本科学历学位的可提高 1 级,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可提高 2 级,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可提高 3级。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社区工作年限分别视同增加 1 年、3 年、5 年。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按规定登记的,按照初级每月不少于 100 元、中级每月不少于200 元、高级每月不少于 300 元的标准发放职业津贴。
第二十三条 按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继续教育等福利待遇,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可依法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交叉任职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薪酬。
第二十六条 通过选任方式配备的社区工作者,从当选次月起按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发放薪酬。通过招录方式配备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 1 年,试用期期间薪酬按拟定岗位等级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岗位等级确定薪酬。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按事权分别予以保障。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薪酬,由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区,其余部分由各区承担。区县统一公开招录的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由区县负担。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确定、薪酬待遇核定,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民政部门负责,并送同级财政和市级组织、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薪酬,由各街道负责根据个人档案、当选任职情况等确定,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再经街道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部门汇总,统一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经费。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薪酬发放人员名册,以区为单位报市级组织、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以街道(镇)为单位核拨发放,发放实行实名制,按照“一人一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每月薪酬发放明细表以街道(镇)为单位报区组织、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2〕22号)中“村改居”要求的,按照规定落实“村改居”有关工作经费和薪酬等保障政策。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因工作需要留任的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区县或街道应给予相应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本人退休前所对应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薪酬总额的 50%。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以官宣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