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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搞明白了,新入职员工的年假应该到底如何计算

来源:主播人才网,直播人才网 时间:2024-05-13 09:17:03 作者:主播人才网,直播人才网 浏览量:
这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
说它简单,似乎大家都会算,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既然都有明确规定,照此执行那个就可以了。
说它复杂,也的确复杂,因为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算法。
第一种算法: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当年无权休年休假,自新进入用人单位满一年后,开始享受年休假。
举个例子:张三2020年9月23日入职某单位,则其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不享受年假,至2021年9月22日止,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此后可享受年假。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天数为3天[(266/366)*5=3.6天,按3天计算]
第二种算法: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当年是否享受年假要看劳动者是否“连续工作满12个月”,如果满足该条件,则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即可享受年假,具体计算方法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进行折算。
同样的例子:张三2020年9月23日入职某单位,由于其在入职该单位前,在其他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社保缴纳记录可证明)但不满10年,则,其2020年当年即可享受年假。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8+31+30+31)/365*5=1.36,取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享受5天年假。
上述两个例子是一起真实的案例,案号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3305号。该案中,一审判决按照第一种算法,认为劳动者2020年无权休年假,二审判决按照第二种算法重新核算了劳动者的年休假,进行了改判。

那么,到底哪种算法符合法律规定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怎么规定和理解的(见下图):

说实话,在此之前本人没搞清楚这一问题,所以在本人之前发布的《逐条简单解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这篇文章时,在解读到第62条时,没敢发表意见,直接跳过了。

但,经过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在本人终于可以肯定,答案找到了,上述第二种算法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首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此规定明确提出“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当年度可以休年假”。

其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依据该条规定,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那么,此处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如何理解呢?

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中明确指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也指出:”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结合上述规定,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只要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条件,即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这里的“连续工作12个月”不仅仅指的是“在本单位工作满12个月”,如果按此理解,则意味着新进用人单位的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第一年统统无权休年假,则《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所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当理解为:曾经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

具体来讲,应当包含以下情形:

1、劳动者在新进某单位之前,已经连续工作了12个月以上,并且,从原单位离职后次日即入职新单位(无缝衔接),则,其在新进单位当年即可享受年休假;

举例:张三2010年开始进入某单位工作,连续工作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入职新单位。则,由于张三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则其2016年1月1日起即可享受2106年的年休假。

2、劳动者在新进某单位之前,曾经连续工作了12个月以上,但从上家单位离职后,休息几个月未工作,然后再进入新单位(并非无缝连接),此时,由于劳动者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条件,则,其在新进单位当年即可享受年休假;

举例:张三2010年开始参加工作,曾经在某一家单位连续工作1年半,离职后,休息了几个月,到2016年1月1日入职新单位。则,由于张三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则其2016年1月1日起即可享受2106年的年休假。

3、劳动者在新进某单位之前,曾经工作过,而且在不同的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超过了12个月,但不符合“连续工作”的情况(没有一次连续工作满12个月),则,其因不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条件,在新进单位当年不能享受年假;

举例:张三2010年开始参加工作,先后在5家单位工作过,但每次都是年初找工作,且只在上半年工作,年中就离职,下半年无工作。则2016年1月1日入职新单位,其2016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就不能连续计算,只能在新单位工作至2016年12月31日后,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可享受年休假。

4、劳动者在新进某单位之前,曾经工作过,而且在不同的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超过了12个月,但不符合“连续工作”的情况,但该劳动者在从上家单位离职次日即进入新单位工作,则,虽然其因不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条件,在新进单位当年不能享受年假。但是,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与在新进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当满足“连续12个月以上”的条件时,即可开始享受年假;

举例:张三2010年开始参加工作,先后在5家单位工作过,但每次都是工作半年就离职了,2015年6月1日在某单位工作至2016年4月30日后,于2016年5月1日入职新单位,则,至2016年5月30日,张三就满足了“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可享受年休假。

理解了上述四点,就不难理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62条的真实意思了。

最后还想说一点,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要主张年休假,需提供“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证据,比如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卡银行流水等。在这些证据的证明目的中,要增加一点:“该证据可证明申请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在进入本案被申请人单位的当年即可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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