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发布《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
图片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其中提到:
支持职业学校按照本省规定的教职工配备标准,面向社会和企业自主聘用具有相应专业职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并保障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待遇。
经所在学校或者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获得薪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鼓励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培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类型教育融通,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探索学分转换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学时原则上占总学时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制度。完善专升本考试办法和培养方式。探索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增加职教高考中的本科招生计划,优化招生结构,扩大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规模。支持高水平普通本科高校参与职业教育,支持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按规定实施民族地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计划。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完整内容
往期推荐